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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前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并计算?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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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与员工存在劳务纠纷,通过法院解决后,同意补发员工以前三个月的工资,但与员工也提前解除了合同。请问:这三个月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并计算?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指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支付的补偿金。而企业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不属于此类范围,因此不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来计算缴纳,应作为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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